股票名稱:銅峰電子
股票代碼:600237
安徽銅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工作細則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(guī)范安徽銅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"公司")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的選聘工作,優(yōu)化董事會組成,完善公司治理結構,根據(jù)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 、《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》 、《公司章程》 及其他有關規(guī)定,公司特設立董事會提名委員會,并制定本工作細則。
第二條 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是董事會下設的專門工作機構,主要負責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提名標準、提名程序、以及相關人選提出建議。
第二章 人員組成
第三條 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成員由三名董事組成,其中至少包括二名獨立董事。
第四條 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、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或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,由全體董事過半數(shù)通過選舉產(chǎn)生。
第五條 董事會提名委員會設召集人一名,由獨立董事委員擔任,負責主持委員會工作;召集人由董事會在委員會成員內(nèi)選舉,并報請董事會批準產(chǎn)生。
第六條 董事會提名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任期一致,委員任期屆滿,連選可以連任。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,自動失去委員資格,并由委員會根據(jù)上述第三條和第五條規(guī)定補足委員人數(shù)。
第七條 董事會提名委員會下設工作小組,負責日常聯(lián)絡、資料準備和會議組織、籌備工作。
第三章 職責權限
第八條 董事會提名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:
(一)根據(jù)公司經(jīng)營活動情況、資產(chǎn)規(guī)模和股權結構對董事會的規(guī)模和構成向董事會提出建議;
(二)研究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的選擇標準和程序,并向董事會提出建議;
(二)廣泛搜尋合格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人選;
(四)對董事(包括獨立董事)候選人和高級管理人員人選進行審查并提出建議;
(五)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。
第九條 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,除董事會明確授權外,委員會的建議應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;控股股東在無充分理由或可靠證據(jù)的情況下,應充分尊重提名委員會的建議,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人選。
第四章 工作程序
第十條 董事會提名委員會依據(jù)相關法律法規(guī)和《公司章程》的規(guī)定,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,研究公司的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的當選條件、選擇程序和任職期限,形成決議后備案并提交公司董事會通過后遵照實施。
第十一條 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程序:
(一)董事會提名委員會下設的工作小組與公司有關部門進行交流,研究公司對新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的需求情況后,形成書面材料,報提名委員會審議:
(二)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可在本公司、控股(參股)企業(yè)內(nèi)部以及人才市場等廣泛搜尋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人選;
(三)搜集初選人的職業(yè)、學歷、職稱、詳細的工作經(jīng)歷、全部兼職等情況,形成書面材料;
(四)征求被提名人對提名的同意,否則不能將其作為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人選;
(五)召集提名委員會會議,根據(jù)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條件,對初選人員進行資格審查;
(六)在選舉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級管理人員前,向董事會提出相關候選人員的建議并提交相關材料;
(七)根據(jù)董事會決定和反饋意見進行后續(xù)工作。
第五章 議事規(guī)則
第十二條 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會議根據(jù)董事會要求或提名委員會委員提議召開,并于會議召開前三天通知全體委員。會議由召集人主持,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可委托其他一名獨立董事委員主持。
第十三條 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,每一名委員具有一票表決權。會議做出的決議,必須經(jīng)全體委員過半數(shù)通過。
第十四條 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;會議可以采取通訊表決的方式召開。
第十五條 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邀請公司董事、監(jiān)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。
第十六條 如有必要,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可聘請中介機構為其決策提供專業(yè)意見,費用由公司支付。
第十七條 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會議的召開程序、表決方式和會議通過的議案必須遵循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、公司章程及本細則的有關規(guī)定。
第十八條 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,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,會議記錄由公司董事會秘書保存。
第十九條 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議案、表決的結果、以及對議案的建議和意見,應以書面形式報公司董事會。
第十七條 出席會議的委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有保密義務,不得自行對外披露有關信息。
第六章 附則
第十八條 本工作細則自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施行。
第十九條 本工作細則未盡事宜,按國家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和《公司章程》的規(guī)定執(zhí)行;本工作細則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、法規(guī)或經(jīng)合法程序修改之后的《公司章程》相抵觸時,按國家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和《公司章程》的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,并立即修訂本工作細則,報董事會審議通過。
第二十條 本工作細則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。
安徽銅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
2008年1月25日